引言
隨著數字技術與全球傳播網絡的快速發展,表演者與錄音制品制作者的權利保護面臨前所未有的挑戰與機遇。《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與錄音制品公約》(WPPT)作為鄰接權國際保護體系的重要支柱,為協調各國立法、促進文化產業發展提供了關鍵框架。本章將系統梳理WPPT的核心知識點,并結合知識產權代理與信息咨詢實務,為自學考試考生及從業者提供清晰的學習與應用指南。
一、 WPPT的誕生背景與核心目標
- 歷史背景:為應對數字技術對傳統表演與錄音制品保護體系的沖擊,彌補《羅馬公約》的不足,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于1996年主持締結WPPT,并于2002年生效。
- 核心目標:
- 在數字環境下,加強對表演者(固定及未固定表演)與錄音制品制作者的經濟權利與精神權利保護。
- 為成員國設立最低保護標準,同時允許其國內法提供更廣泛的保護。
二、 公約的核心保護內容與權利體系
(一) 受保護的客體與受益人
- 表演者:指演員、歌唱家、音樂家、舞蹈家等通過表演、歌唱、演說、朗誦、演奏或其他方式表演文學或藝術作品的自然人。公約明確保護“固定”在錄音制品中的表演和“未固定”的現場表演。
- 錄音制品制作者:指首次將表演的聲音或其他聲音固定下來的自然人或法人。
- 錄音制品:指除以電影作品或其他視聽作品所含的錄制形式之外,對表演的聲音或其他聲音的錄制品。
(二) 授予的主要權利
- 表演者的權利:
- 精神權利:署名權(要求承認其表演者身份)和保護表演完整權(反對任何有損其聲譽的歪曲、篡改或其他修改),該權利獨立于經濟權利,且在表演者死后至少持續到經濟權利期滿。
- 復制權:授權以任何方式或形式直接或間接復制其已固定在錄音制品中的表演的權利。
- 發行權:授權通過銷售或其他所有權轉讓形式向公眾提供其表演的錄音制品原件的權利。
- 出租權:授權按締約各方國內法規定的條件,將其表演的錄音制品原件或復制件向公眾進行商業性出租的權利。
- 提供已固定表演的權利:授權通過有線或無線方式,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地點和時間獲得(即“交互式”提供)其已固定在錄音制品中的表演的權利。這是適應互聯網環境的關鍵權利。
- 廣播和向公眾傳播權:適用于未固定的現場表演,但公約允許締約國提出保留。
- 錄音制品制作者的權利:
- 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提供權(內容與表演者的對應權利類似,但客體是錄音制品本身)。
- 獲得報酬權:對于為商業目的發行的錄音制品,如果直接或間接用于廣播或任何向公眾的傳播,表演者和錄音制品制作者應享有獲得一次性合理報酬的權利。此項權利的具體實現方式由締約國國內法規定。
(三) 權利的限制與例外
公約允許締約國在其國內法中,規定與《伯爾尼公約》類似的限制與例外,但僅限于不與錄音制品的正常利用相抵觸、也不得無理損害權利人合法利益的特殊情況。
(四) 保護期
表演者權利(經濟權利)與錄音制品制作者權利的保護期,應自表演或錄音制品固定之年年終起算,至少持續50年。
三、 知識產權代理與信息咨詢實務關聯要點
對于從事知識產權代理與信息咨詢的專業人員而言,深入理解WPPT具有重要實踐價值:
- 涉外版權與鄰接權業務:代理中國表演者、唱片公司等權利人在WPPT成員國的權利登記、許可、維權事務時,需依據公約及該國國內法(通常已轉化或吸收公約條款)制定策略。例如,協助客戶就數字音樂平臺的交互式點播行為主張“提供權”報酬。
- 合同起草與審核:在起草國際性的表演者經紀合同、錄音制品制作與發行協議、數字音樂授權合必須明確約定各項WPPT所賦予的權利歸屬、許可范圍、地域限制、報酬分配機制(特別是“獲得報酬權”的分享),并考慮不同締約國法律的差異。
- 侵權分析與維權:當客戶遭遇跨境數字環境下的盜版、非法上傳、未經授權的流媒體傳播等侵權行為時,代理人需能夠依據WPPT框架,分析侵權行為的性質(侵犯復制權、發行權還是提供權),并指導客戶在相關成員國采取行政投訴、民事訴訟等維權措施。
- 信息咨詢與風險預警:為企業(如文化傳媒公司、網絡平臺)提供“走出去”戰略咨詢時,應提示其在目標市場國家使用當地表演者作品或發行錄音制品時,必須遵守該國基于WPPT的鄰接權保護規定,避免法律風險。可咨詢如何利用公約的“獲得報酬權”條款在海外收取廣播和公開表演版稅。
- 政策研究與立法建議:對于從事高端信息咨詢或參與立法研討的專業人士,需要跟蹤研究WPPT在各國的實施情況、爭議焦點(如“合理報酬”的計算標準)及未來發展動向(如是否延長保護期),為行業或政府決策提供參考。
四、 中國語境下的應用與思考
中國于2007年正式加入WPPT。國內《著作權法》在2020年修訂中,顯著加強了對表演者與錄音制作者權利的保護,大量吸收了WPPT的原則與規定,例如:
- 明確規定了表演者的“許可他人通過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權利”。
- 將錄音制作者的“被許可人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錄音制品并獲得報酬的權利”修改為獨立的“錄音制品制作者權”項下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 增加了關于錄音制品用于有線/無線廣播或公開傳播時的“獲酬權”條款。
因此,在中國從事相關代理與咨詢,必須將WPPT的國際標準與《著作權法》《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等國內法規結合理解與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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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與錄音制品公約》構建了數字時代表演與錄音制品國際保護的基礎網絡。對于知識產權從業者而言,掌握其核心規則不僅是應對自學考試的知識要求,更是處理日益增多的跨境文化產業法律事務的必備技能。通過將國際公約與國內實踐相結合,方能更好地服務于權利人,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的健康有序發展。